
今年以来,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按照局党委部署要求,以“春雷攻势”专项行动为抓手,紧紧围绕“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精准发力,向烟草走私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
为助推打击走私工作取得实效,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持续加大辖区商铺涉私物品突击检查及宣传教育力度,紧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设卡查缉和流动查缉,重点布控,并取得显著工作成效。
“春雷攻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查办涉烟案件15起,查获各类违法卷烟共计3371条,总案值为55.45万元,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对象包括两类:
1.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2.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无准运证自运、托运或异地携带卷烟超过这一限量的,均会构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警方提醒:打击走私违法犯罪势在必行。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不购买走私物品,不非法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积极举报涉走私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抵制走私行为,共同营造“人人反走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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